中国网地产讯 25日,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个人获得有关收益限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原文:为贯彻落实改动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好政策交会工作,现将个人获得的有关收益限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扣除项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获取借贷取得收益,按照“无意间扣除”项目计算出来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使用权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使用权赠与房屋获得的赠与收益,按照“无意间扣除”项目计算出来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使用权赠与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合乎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税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使用权赠予未婚、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使用权赠予对其分担必要养育或者奉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丧生,依法获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不受遗赠人。
前款所称之为赠与收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使用权赠与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出来。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还包括网络红包,折合),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获得的礼品收益,按照“无意间扣除”项目计算出来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给的具备价格优惠或股份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之为礼品收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广告宣传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出来。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发给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益,其中25%部分不予征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出来交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算入“工资、薪金扣除”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出售税武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下列文件或文件条款同时废除: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多达国家利率缴纳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国家发改委》(财税字〔1995〕6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示》(国税函〔1995〕351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并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益征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国家发改委》(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获得的贿款收益征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国家发改委》(国税函〔1999〕627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国家发改委》(财税〔2005〕94号)第二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获得中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国家发改委》(国税函〔2006〕865号);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使用权赠与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广告宣传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 (十)《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第二条。 前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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